一、立法背景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作为法定继承方式之一,具有以下特点:
1. 独立性:遗嘱继承是个人的决定,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2. 选择性:遗嘱继承人在指定遗产处理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选择由哪些人继承遗产,可以放弃或修改已有的遗嘱。
3. 效力优先:遗嘱继承在没有其他有效的继承方式的情况下,效力最高。这与自然人的生存状况密切相关,如果一个人在生前无法明确自己希望哪一部分财产被继承,则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不能对遗嘱的内容予以见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遗嘱,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后,其继承人仍可依遗嘱要求分割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继承人在遗产管理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查清被继承人债务,清理遗产等职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因继承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应转移给继承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自然人不得设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遗嘱,但是受遗赠人可以书面表示接受遗嘱,此种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继承的独立性、选择性和效力优先性。因此,即使受益人不立遗嘱,也不影响他们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受益人是否立遗嘱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等,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结: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继承的独立性、选择性和效力优先性。因此,即使受益人不立遗嘱,也不影响他们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受益人是否立遗嘱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等,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