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中国《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个人在受托为他人代理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委托合同。本题中,被保险人在委托保险公司为自己办理保险业务时,可以将自己的名义作为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因此,我国网络保险受益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名义申请投保。
二、效力范围:我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合同的内容约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网络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后,对于受益人和保险公司的权益均具有约束力。
三、受益权设立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网络保险受益人可以通过直接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等方式设立。其中,直接申请是指被保险人在委托保险公司为自己办理保险业务时,可以直接将自己作为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是指被保险人在委托保险公司为自己办理保险业务时,可以将自己作为受益人的身份通过受托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
四、受益人受益份额确定: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同一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每一保险期限内享有相同的受益份额。”因此,网络保险受益人因同一保险合同在每一保险期限内享有相同的受益份额,无需进行份额分配。
五、受益人权利保障:我国《民法典》第1259条第一款规定:“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因此,网络保险受益人享有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保险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了网络保险受益人享有的各种权利,并为受益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的网络保险受益人是完全合法的,并且具有充分的权益保障。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网络保险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了网络保险受益人享有的各种权利,并为受益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的网络保险受益人是完全合法的,并且具有充分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