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由哪个部门决定的。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非法行医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或未在合法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具体来说,这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区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非法行医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包括:取缔非法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如果行为人是医师,则还可能面临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认为行政处罚侵犯了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执行。当事人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