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协商与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19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任何组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益人有权要求签订合同时就受益权分配进行平等协商,并且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
二、请求变更或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206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存续期间重新订立合同。”因此,受益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请求对方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三、防止欺诈和误导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受益人有权通过反欺诈手段,防止自己在遭受欺诈或者误导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四、行使求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856条的规定,“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有隐藏、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侵害其债权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受益人有权在发现债务人有隐藏、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侵害其债权行为时,行使求偿权。
五、保护自身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205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受益人有权按照合同中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受益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具有平等协商与选择的权利,有权要求签订合同时就受益权分配进行平等协商,并且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受益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请求对方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受益人有权通过反欺诈手段,防止自己在遭受欺诈或者误导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益人有权在发现债务人有隐藏、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侵害其债权行为时,行使求偿权。受益人有权按照合同中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以上所有权利都是基于合同本身的内容,不受法律程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