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6条:“人寿保险合同被解除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以及利息。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未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险人不再承担支付保险费和利息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规定:“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依法被变更或撤销,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即使人身保险指定银行为受益人,如果没有另外签订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那么原有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3. 《保险法》第9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料,以便保险人进行查勘和理赔。”
4.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6]5号)规定:“人身保险产品设计应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主,不应过度强调投资收益,避免误导消费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如果保险人在设定受益人时未能充分告知消费者这一事实,那么消费者可以选择不接受该保险产品的服务。
综上所述,如果人身保险指定银行为受益人,虽然有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但具体是否执行还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协商结果来确定。同时,保险公司在设定受益人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人身保险指定银行为受益人,虽然有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但具体是否执行还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协商结果来确定。同时,保险公司在设定受益人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