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受益人的确定和选择的权利。因此,不能简单地说“购买保险受益人可以写朋友”,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受益人应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只能向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销售保险产品,不能向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销售保险产品。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年人才能成为保险受益人。
其次,为了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证受益人在需要时能及时获得赔偿,我国对保险受益人的身份进行了一定的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受益人的身份有两种:一是法定受益人,即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有权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二是约定受益人,即保险合同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再者,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在选择保险受益人时,投保人应当优先考虑自己信任并愿意承担风险的人,而不能选择自己的亲友作为保险受益人。
综上所述,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于亲属关系或其他因素产生的保险受益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采用法定受益人和约定受益人的方式进行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同时,为了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应当明确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充分尊重投保人的意愿。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于亲属关系或其他因素产生的保险受益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采用法定受益人和约定受益人的方式进行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同时,为了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应当明确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充分尊重投保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