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应当向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但是,被保险人自杀的除外。”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自愿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继承。但是,受遗赠人有义务对丧失遗嘱能力的继承人尽扶养义务。”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死亡,那么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有权请求法院保留该受益人的份额。
4.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财产继承和赠与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生效。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在死亡之前去世,那么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有权继承并领取保险金。”
在保险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首先需要确定保险受益人的死亡时间,然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保险金,并且需要保留被保险人的遗产份额。如果保险受益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那么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如果没有法律规定,那么应由法律规定接受遗赠的人继承并领取保险金。
总结:在保险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首先需要确定保险受益人的死亡时间,然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保险金,并且需要保留被保险人的遗产份额。如果保险受益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那么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如果没有法律规定,那么应由法律规定接受遗赠的人继承并领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