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权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可以由被保险人决定。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保险受益人限定为亲人。
二、法律规定
1. 《婚姻法》第82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里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是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或者事后没有告知受益人。
2. 《继承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应当推定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作为受益人。”这里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
3. 《合同法》第91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未支付完毕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就剩余部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这里的“先履行义务”的承担者是“先履行方”,而不是“受益人”。
三、案例分析
以甲、乙、丙三人为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甲为自己购买人身保险,并将受益人交给了乙。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甲突然病逝,而乙也没有通知甲变更受益人。因此,甲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权在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既可以由被保险人决定,也可以由保险人决定。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保险利益的公平分配。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防止因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的利益冲突。
总结: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权在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既可以由被保险人决定,也可以由保险人决定。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保险利益的公平分配。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防止因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