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2019年,甲在乙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担任高级顾问。同年8月,甲向乙公司提出辞职,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乙公司在考虑甲的辞职申请后,决定将甲辞退,并支付其辞职金。然而,在支付辞职金的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的银行卡中还有大量现金未处理。
二、问题
问题在于,甲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和不作为犯罪之间的界限以及数额较大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三、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甲的意图明显,且造成了死亡结果,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关于不作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得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避免或者减轻损害,那么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对于不作为犯罪的问题,需要看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足够的预见性和行动能力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避免或者减轻损害,那么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总结: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对于不作为犯罪的问题,需要看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足够的预见性和行动能力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避免或者减轻损害,那么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