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识别
《民法典》第126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本法。但是,依照本法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活动,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活动。”
二、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83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提供义务
《民法典》第89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转移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产生的收益,应当归保险人所有;也可以由受益人按照约定享有。”
五、保险金支付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受益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享受保险利益,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金支付。具体来说,受益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如书面通知或电子签名等方式;在合同成立时,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履行相应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领取保险金。
总结: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受益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享受保险利益,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金支付。具体来说,受益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如书面通知或电子签名等方式;在合同成立时,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履行相应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领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