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权利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生存权、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主体双方都是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自然人,因此都具有生存权、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
二、利益获取与救济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过支付保费,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或退还保费。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补偿。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民法典》规定了“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保险人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三、保险风险分散与转移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自己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进行风险分散和转移,减少对个人的责任。这有助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四、合同自由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商业合同,因此其订立、变更和终止过程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这有助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公平交易原则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各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公平交易原则的具体体现。《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条款应当公平合理,避免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赋予了投保人享受生存权、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也强调了利益获取与救济、保险风险分散与转移、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重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赋予了投保人享受生存权、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也强调了利益获取与救济、保险风险分散与转移、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重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