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性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对于“无人抚养且被他人扶养”的情形,即使没有指定的法定受益人,也符合保障性原则的要求。
二、民事行为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86条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如果因为扶养关系产生的财产价值被丧失或被用于不当用途,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应当返还原主或返还给需要的人。
三、个人利益保护
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那么这个受益人将有权享受财产增值带来的收益。如果没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那么扶养关系中形成的所有财产都应当归原所有人所有,即使这在扶养关系结束后是原主人将其转让给另一方。
四、公平正义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到扶养关系中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如果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那么这个受益人将有机会获得适当的财产份额,而没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则可能会导致财产难以分割或者不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考虑到扶养关系中各方的利益平衡,并尽量满足各方的权益。
五、立法目的
我国《民法典》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扶养关系中产生的一切财产都是属于被扶养人的,应该由他们进行管理和使用。如果没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那么扶养关系中的财产就会变得十分混乱,不仅不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权益,也可能影响到其他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无论是否有指定受益人,只要有扶养关系的存在,扶养人有权享受财产增值带来的收益。如果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那么这个受益人将有权获得适当的财产份额。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那么扶养关系中的财产都将归原所有人所有。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该设立明确的指定受益人制度,让受益人能够公平地享受到扶养关系中的财产。
总结:综上所述,无论是否有指定受益人,只要有扶养关系的存在,扶养人有权享受财产增值带来的收益。如果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那么这个受益人将有权获得适当的财产份额。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的指定受益人,那么扶养关系中的财产都将归原所有人所有。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该设立明确的指定受益人制度,让受益人能够公平地享受到扶养关系中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