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方式和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损失部分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当事人请求变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找不到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建议替代责任主体。替代责任主体不能明确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机动车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由替代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0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同时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依照下列顺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二)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三)其他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
“对有责任的实行先期垫付的办法,即事故发生后,如果交通事故一方的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赔付受害人,那么另一方将不再承担垫付义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的一方不负担垫付义务。”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除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责任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费用。但死亡伤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伤残赔偿限额。”
车辆保险受益人变更流程需经过以下五个步骤:首先,填写变更申请表;其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第三,交纳变更保险材料;第四,提交变更申请书给保险公司;第五,保险公司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接受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在变更过程中,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总结:车辆保险受益人变更流程需经过以下五个步骤:首先,填写变更申请表;其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第三,交纳变更保险材料;第四,提交变更申请书给保险公司;第五,保险公司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接受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在变更过程中,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