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保险理赔 > 问答详情

受益的保险金不得用于抵债?

用户:158****6550 闵行区 2024-04-28 14:05 保险理赔 浏览量:46162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1. 《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部分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2. 《保险法》第27条: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部分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3. 《保险法》第28条: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部分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残疾赔偿金,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4. 《保险法》第32条: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部分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赔偿金,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5. 《保险法》第39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的死亡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保险金。

以上五个条款都是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保险金不得用于抵偿债务。这是基于对保险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也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充分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

总结:

以上五个条款都是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保险金不得用于抵偿债务。这是基于对保险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也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充分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

受益的保险金不得用于抵债?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同城律师推荐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 李慧敏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绿色产品认证、银行保函、私人律师
    服务地区:汕头市
  • 董倩 专职律师
    深圳岂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银行保函、履约保函
    服务地区:宜昌市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