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在看守所羁押一年四个月是否合法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确实存在上述社会危险性,羁押一年四个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羁押期限可以超过一年,但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羁押时间过长,且没有充分的社会危险性,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且没有合法理由,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如果当事人认为羁押时间不合理,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羁押一年四个月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和是否有合法的延长羁押理由。如果羁押时间过长且没有合法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或提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