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可能是在询问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羁押在看守所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第八十二条的内容。这一条文主要涉及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和审查程序。
羁押期限与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条规定体现了司法程序中对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旨在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人权原则:上述条款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即在确保侦查效率的同时,防止不必要的长时间羁押,减少对个人自由的不当限制。这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对人权尊重和保护的重要体现。
审查批准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羁押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避免滥用权力。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允许更长的审查时间,体现了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的考量,同时也要求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这种特殊处理。
法律依据的最新性:上述解析基于201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版本是目前适用的最新法律规定,确保了法律解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及其审查批准程序,旨在平衡侦查效率与人权保障,确保司法公正。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在不断进步和完善中,更加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司法程序合法性的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