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问答详情

刑事诉讼法不适于羁押的几种情形?

用户:189****4402 白河县 2024-11-18 19:06 刑事辩护 浏览量:31628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概述:用户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不适用于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关规定。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怀孕妇女、羁押期限已满和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

  1. 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必要时可以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2. 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患有精神病的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不予刑事处罚,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部门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3. 怀孕妇女:同样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中,对怀孕的妇女,一般不得采取羁押措施,除非特别严重的情况。

  4. 羁押期限已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5. 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等,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

总结: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下的羁押,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怀孕妇女、羁押期限已满以及特定条件下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法律提供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同城律师推荐
  • 拓娜娜 专职律师
    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公司上市、房产纠纷、离婚律师
    服务地区:西安市
  • 董倩 专职律师
    深圳岂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银行保函、履约保函
    服务地区:宜昌市
  • 邓希宁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网贷逾期优化、网贷不合理费用、民间借贷高利息减免、断供房法拍房补贴、婚姻家庭、ICP许可证、劳动纠纷
    服务地区:广州市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