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用户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不适用于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关规定。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怀孕妇女、羁押期限已满和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
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必要时可以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患有精神病的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不予刑事处罚,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部门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怀孕妇女:同样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中,对怀孕的妇女,一般不得采取羁押措施,除非特别严重的情况。
羁押期限已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等,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
总结: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下的羁押,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怀孕妇女、羁押期限已满以及特定条件下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法律提供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