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在检察院阶段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事宜,具体而言,您想了解在何种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这样的决定,以及这将对案件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检察院阶段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若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会批准逮捕,即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检察院阶段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阶段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意味着,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受到限制的程度降低,其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其人身自由,也减轻了羁押场所的压力。 三、检察院阶段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检察院阶段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查阅案卷材料等。 四、检察院阶段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检察院阶段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五、检察院阶段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检察院阶段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因过度羁押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综上所述,检察院阶段不批准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关乎司法公正,还涉及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保障。这一决定需基于全面、客观的考量,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