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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最长羁押七个月吗?

用户:146****9509 定远县 2024-11-18 18:44 刑事辩护 浏览量:2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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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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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想了解看守所羁押时间是否最长为七个月。以下将从羁押期限、延长条件、审查批准程序、法律依据及例外情况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此,一般情况下,羁押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2. 延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此,在特定情况下,羁押期限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3. 审查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外,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因此,羁押期限的延长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 例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特殊情况下的羁押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看守所羁押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最长为四个月,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六个月或更长。具体的羁押期限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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