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未办理取保候审且未进行羁押,案件会如何处理?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这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使没有办理取保候审或羁押,检察院仍然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而根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因此,未办理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必须进行羁押,两者是不同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未办理取保候审或羁押并不影响检察院的审查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未办理取保候审或羁押的情况下,检察院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即使未办理取保候审或羁押,被告人仍有权委托辩护人,参与诉讼过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即使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未办理取保候审且未进行羁押,检察院仍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未办理取保候审或羁押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但检察院应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