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通常羁押的是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或因其他法律规定需要临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您希望了解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具体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看守所主要羁押的是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或因其他法律规定需要临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些规定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羁押人员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