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司法程序,主要涉及在刑事案件中,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评估过程。这个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羁押的必要性、羁押替代措施、以及羁押对未成年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固定住所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这意味着,如果未成年人满足上述条件,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其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6年1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羁押应作为最后手段,这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紧密相关。
再者,羁押必要性审查还需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案件严重程度等因素。例如,如果嫌疑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犯罪行为不严重,羁押的必要性就会降低。
此外,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减少对他们的负面影响,如学校停学、就业歧视等社会问题。
最后,各地司法实践也在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特殊程序,比如上海等地已设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审理,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核心是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关系,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羁押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