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吉林省双辽市看守所的羁押情况。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1) 看守所的基本职能与性质;2) 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3) 双辽市看守所的具体管理规定;4) 法律对羁押期限的规定;5) 羁押期间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看守所的基本职能与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八十四条:“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三、双辽市看守所的具体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八条:“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的饮食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疾病发生。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精神病的在押人员,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四、法律对羁押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五、羁押期间的法律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羁押程序及权利保障有着严格的规定,若在双辽市看守所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