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情况似乎涉及个人被羁押后长时间没有收到任何官方通知或进展更新的问题。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对您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羁押期限、知情权、律师会见权、家属通知权以及申诉与控告权。
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如果羁押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可能构成超期羁押。
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律师会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一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家属通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申诉与控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综上所述,如果您提到的情况确实存在,那么这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您尽快联系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您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或法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