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是关于孕妇是否会被羁押在看守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因此,怀孕的妇女原则上不会被羁押,而应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由此可见,怀孕妇女不应被羁押在看守所内。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犯,应当与成年男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其中女犯包括了怀孕妇女,说明怀孕妇女不应被羁押在看守所内,而应由专门的女性监管场所进行监管。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尽管此规定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但也可为孕妇在羁押期间的人权保障提供参考。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建立和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康复一体化的反家庭暴力体系。”虽然该法规主要针对家庭暴力,但其精神可适用于孕妇在羁押期间的权益保护。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充分考虑到了孕妇的特殊生理状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怀孕妇女不会被羁押在看守所内,而会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