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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羁押必要性?

用户:193****3314 源汇区 2024-11-18 18:32 刑事辩护 浏览量:2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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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用户询问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问题,即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1. 定义与目的:羁押必要性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司法机关应定期或者根据申请,评估其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确保不因过度羁押而侵犯个人权利,同时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2. 适用条件:一般情况下,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优先考虑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3. 审查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法院也可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4. 审查程序:审查通常包括听取意见、收集证据、制作审查报告等多个环节。如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向决定羁押的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工作办法》第二章规定)。

  5. 法律救济:如果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旨在保障人权,防止不当羁押,体现了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需依法严谨操作,确保每一位被告人都能获得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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