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问答详情

立案后第一次讯问不羁押?

用户:187****2872 昭觉县 2024-11-18 18:32 刑事辩护 浏览量:45351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您提出的“立案后第一次讯问不羁押”的问题,主要想了解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对嫌疑人进行首次讯问时,是否可以不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针对您的问题,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此条款,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如果嫌疑人没有上述情形,则可以不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

  2. 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因此,除非存在上述情形,否则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一般不需要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

  3. 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因此,即使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需要对嫌疑人进行进一步调查,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4. 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因此,即使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需要对嫌疑人进行进一步调查,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

  5. 权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因此,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必须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原则上可以不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而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其他方式。这既有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总结: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原则上可以不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而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其他方式。这既有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同城律师推荐
  • 邓希宁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网贷逾期优化、网贷不合理费用、民间借贷高利息减免、断供房法拍房补贴、婚姻家庭、ICP许可证、劳动纠纷
    服务地区:广州市
  • 蔡传文 专职律师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自诉、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服务地区:合肥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