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立案后第一次讯问不羁押”的问题,主要想了解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对嫌疑人进行首次讯问时,是否可以不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针对您的问题,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此条款,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如果嫌疑人没有上述情形,则可以不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
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因此,除非存在上述情形,否则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一般不需要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
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因此,即使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需要对嫌疑人进行进一步调查,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因此,即使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需要对嫌疑人进行进一步调查,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
权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因此,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必须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原则上可以不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而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其他方式。这既有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总结: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原则上可以不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而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其他方式。这既有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