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出的问题是关于一个人在法律程序中可以被羁押的最长时间,这是关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期限,以及在不同阶段下的羁押时间限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其次,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羁押期限受到严格限制,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如果羁押时间超过上述规定,当事人或其辩护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