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了解的是当一个人被羁押一个月后,如何启动并完成释放的程序,具体包括申请、审查、决定、执行及补偿等流程。以下将从申请、审查、决定、执行以及补偿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据此,在羁押期满前,辩护律师或近亲属可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
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当羁押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须及时将案件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故此,法院有权在审理阶段根据案情变化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适用羁押措施;
执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执行。”即一旦法院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裁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
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若羁押属于错误羁押,则被羁押者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当羁押期限届满且无继续羁押必要时,可通过辩护律师或近亲属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由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释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