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享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涉嫌罪名、案件进展及自身权利等信息,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保障的权利之一。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案;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告知人签名。”此条款确立了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告知的义务,也包括了嫌疑人对自己案件情况的知情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条款不仅保障了嫌疑人的辩护权,还间接确保了嫌疑人能够通过辩护人及时获取案件相关信息,行使知情权。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这表明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知晓批捕结果和理由,保障了嫌疑人对自身法律地位的知情权。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指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此规定明确了侦查终结时向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通报案件情况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了嫌疑人的知情权。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强调:“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这说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亦需向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通报案件处理情况,保证嫌疑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嫌疑人被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知情权,能够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自身案件情况及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