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被羁押。以下将从羁押的必要性、羁押条件、羁押程序、羁押期限和羁押救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被羁押,需根据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可能的社会危险性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羁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