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关于淄博市张店区看守所羁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特别是羁押的条件、期限、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五条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一)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二)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三)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四)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淄博市张店区看守所的羁押行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羁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的亲友被羁押,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