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检察院是否会签署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意见。具体来说,用户希望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分析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会签署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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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也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有违法取证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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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
- 检察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否有妨碍诉讼的可能性、是否有其他更为合适的强制措施等。
- 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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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6条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2)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3)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4)是否有妨碍诉讼的可能性;(5)是否有其他更为合适的强制措施。
- 如果检察院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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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
- 检察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需要继续羁押,会出具继续羁押的审查意见;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会出具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检察院的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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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对检察院的审查意见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复议期间,原强制措施不停止执行,但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总结
综上所述,检察院确实会签署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意见,这一过程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审查标准。如果检察院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会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