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主要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这些人通常是在法院判决前,基于防止其逃跑、干扰证人作证等理由而被暂时限制人身自由。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及条件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对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表明了被羁押于看守所的主要对象是涉嫌犯罪且存在较大社会危害可能性的人士。
程序正当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指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确保了从拘留到正式逮捕之间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羁押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明确了非特殊情况下的最长羁押时间限制。
权利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保障了被羁押者获得专业法律帮助的权利。
例外情况处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适用逮捕措施。”体现了对特殊群体更加人性化和谨慎的态度。
综上所述,看守所羁押的对象主要是因涉嫌犯罪而需暂时隔离于社会以保证公共安全与司法公正的人群,同时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与监管机制来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看守所内羁押人员的管理既遵循了法治原则也充分考虑到了个体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