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羁押室中不允许进行的行为。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析这一问题,并引用最新的中国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对人身进行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因此,在羁押室内,执法人员不得无故或无证对被羁押人员进行搜查或扣押其个人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看守所工作人员不得对被羁押人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任何在羁押室内对被羁押人员进行的体罚、虐待或侮辱行为都是违法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8条明确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对实施此类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羁押室内不得无故限制被羁押人员与外界的合理通信,特别是与律师的通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5条也规定:“被羁押人可以与其近亲属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因此,羁押室内不得进行非法审讯,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手段获取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羁押室内不得侵犯被羁押人员的隐私权,如非法拍摄、传播被羁押人员的私人信息等。
综上所述,羁押室内禁止的行为包括非法搜查和扣押、体罚和虐待、限制通信自由、非法审讯以及侵犯隐私权。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基本权利,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