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羁押在看守所”意味着该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暂时关押在指定场所,等待进一步的调查或审判。您可能想了解这一状态的具体含义、法律依据及后续可能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羁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会逃避侦查、妨碍诉讼或继续危害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负责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看守所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此外,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此外,被羁押人员享有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获得医疗救治、申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如果发现羁押不当或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解除羁押。
“现羁押在看守所”意味着该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了解羁押的法律依据、期限、权利及解除条件,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