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羁押期间,被羁押人是否可以使用电话进行通讯,通常受到严格限制,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有可能获得一定条件下的通讯许可。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法律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虽然羁押状态下的个人权利会受到一定限制,但仍应保障其基本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包括与外界有限度的通讯联系。
具体实施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在押人员可以向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近亲属等通信,但须经看守所批准并检查。”这表明,羁押中的个人确实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电话通讯,但需要经过批准,并且通讯内容可能受到监管。
通讯目的限制: 一般而言,羁押期间的电话通讯主要用于与辩护律师沟通案情,或与近亲属联系处理个人事务,而非进行与案件无关的社会交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公通字〔2015〕20号)中也强调了律师与被羁押人之间的通讯权利。
安全与秩序考量: 看守所对羁押人员的电话通讯实行严格管理,主要出于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防止犯罪活动继续进行的考虑。《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有关于维护监管秩序的具体规定,包括对通讯设备的使用限制。
最新政策调整: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开始探索使用视频通话等技术手段,为羁押人员提供更为便捷的通讯方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法发〔2017〕30号)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优化司法服务,提升效率。
总结: 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人员原则上可以进行电话通讯,但需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和使用规定,主要目的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秩序。这一过程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保障人权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