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问答详情

看守所羁押六个月?

用户:178****8398 中站区 2024-11-18 18:17 刑事辩护 浏览量:13262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您想了解关于在看守所羁押六个月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情况。作为资深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为您深入解析这一法律问题:一、看守所羁押期限的法律界定;二、羁押六个月的适用条件;三、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四、超期羁押的救济措施;五、羁押六个月后的处理方式。

  1. 看守所羁押期限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该法第八十九条指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 羁押六个月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 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 超期羁押的救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5. 羁押六个月后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羁押六个月的规定非常严格,不仅规定了羁押的期限,还规定了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以及超期羁押的救济措施。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如果您面临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同城律师推荐
  • 邓希宁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网贷逾期优化、网贷不合理费用、民间借贷高利息减免、断供房法拍房补贴、婚姻家庭、ICP许可证、劳动纠纷
    服务地区:广州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 服务地区:
  • 拓娜娜 专职律师
    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公司上市、房产纠纷、离婚律师
    服务地区:西安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