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陆勇因涉嫌购买和使用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物而被羁押135天,最终是否获得了国家赔偿。
案件背景与性质:陆勇案最初因其购买并使用未经我国药品监管机构批准进口的抗癌药物“格列卫”而被控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后经媒体广泛报道及公众强烈关注,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若公民被错误羁押,即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司法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陆勇在被羁押135天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
国家赔偿范围与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具体到陆勇案,如果其申请了国家赔偿,则应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以及可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程序与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陆勇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可以向相关机关提交赔偿申请书,明确赔偿请求和事实依据。如果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际案例参考:虽然没有找到关于陆勇案的具体国家赔偿结果的公开资料,但类似案件中,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受害人均获得了国家赔偿。这些案例为陆勇案提供了参照。
综上所述,基于陆勇案的实际情况及其后续处理结果,如果陆勇确实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他应当能够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这一结论不仅基于法律规定,也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