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人员二次被退回补充侦查,通常意味着案件在证据或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 补充侦查次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 补充侦查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补充侦查内容:补充侦查应针对案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以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处理。
- 权利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案件处理结果: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案件仍然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羁押人员案件被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办案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