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想知道“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执行主体是谁。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这个问题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执行主体: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决定主体:然而,羁押并非仅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而是须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人予以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延长羁押审批:对于羁押期限的延长,仍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羁押情况: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特定机关在特定案件中也有权羁押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羁押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羁押行为具有监督职责,确保其合法性和适当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总结来说,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执行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启动羁押及羁押期限的延长均需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同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承担着羁押行为的监督职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特定机关也有权羁押犯罪嫌疑人,但同样须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