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为何会在两个不同的看守所羁押同一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这一做法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分案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分别羁押在不同看守所,便于分别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
地域管辖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因此,如果涉及跨地区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各自所属地域的看守所接受羁押。
羁押场所条件:若原羁押看守所因羁押人数过多或其他硬件设施限制无法妥善关押,可将嫌疑人转移至其他看守所。
安全与管理考虑:出于安全管理及隔离需要,对具有特殊性(如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选择将其羁押于专门或相对独立的看守所。
案件调查需要: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如防止串供、妨碍证据等,司法机关也可能做出将同案人员分别羁押的决定。
综上所述,将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两个不同看守所羁押的情况,既可能基于法律规定,也可能出于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具体情形需结合实际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其合法性与必要性。不过,在任何情况下,此举都必须严格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