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检察院在非必要羁押情况下释放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时间限制。他希望了解司法实践中,如果检察院认为羁押并非必要,多久后必须释放相关人员。
首先,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其次,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再次,刑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不需要逮捕而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若发现羁押不当或没有必要,有权变更强制措施。如《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未予调查核实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最后,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在非必要羁押的情况下,检察院应在接到案件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如有必要,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审查过程中,一旦认为羁押没有必要,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因此,实际释放时间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定程序的进展,没有固定天数的要求。
总结:检察院在非必要羁押时,无特定天数要求必须释放嫌疑人,其决定释放主要基于法律规定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审查期限、补充侦查期限等。在整个过程中,检察院需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