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涉及被羁押超过一年但尚未得到正式判决的情况,您希望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可能涉及超期羁押,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禁止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然而,根据该法第91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如果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从拘留到逮捕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37天。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需要补充侦查,那么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且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这意味着,理论上从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到最终做出决定,最长不应超过两个月加两次补充侦查时间(共两个月),即四个月。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有时会超出这个时间范围。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四,如果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时间而未得到判决,这可能构成超期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若认为自己受到了超期羁押,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方式寻求救济。
第五,针对超期羁押的问题,还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公民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如果超期羁押情况属实,受害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当遇到羁押超过合理期限而未宣判的情况时,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为具体和针对性的法律建议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