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坐牢”与“看守所羁押”的区别,希望了解两者在法律意义上的不同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异同。以下是从五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的详细解析:
法律性质:坐牢通常指的是服刑阶段,即犯罪分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后,在监狱或指定场所执行刑罚的过程(《刑法》第43条)。而看守所羁押则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涉嫌犯罪,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时,临时关押在看守所等待审判(《刑事诉讼法》第82条)。
适用阶段:坐牢发生在定罪量刑之后,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看守所羁押则发生在案件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是对可能触犯刑法的人员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羁押期限:看守所羁押期限有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个月,且两次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四个月(《刑事诉讼法》第91条)。而坐牢的期限根据判决确定,直至刑期结束。
生活条件:看守所主要是临时羁押场所,生活条件相对较差,更注重安全监管;监狱作为长期服刑场所,除了监管外,还提供教育改造和劳动能力培养。
权利义务:坐牢期间,服刑人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信权、探视权等,同时负有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的义务;看守所羁押期间,虽然也有相应的权利,但更多地受到限制,因为其仍处于司法程序中。
综上所述,“坐牢”与“看守所羁押”在法律性质、适用阶段、羁押期限、生活条件及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是刑罚执行,后者是诉讼过程中的临时性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