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与待遇,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羁押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条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门场所。看守所应当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合法权益,不得虐待或者变相虐待被羁押人员。
会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此外,《看守所条例》第26条规定,被羁押人员的近亲属和监护人可以申请会见。
医疗保障:根据《看守所条例》第17条的规定,看守所应当对被羁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时,看守所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确保被羁押人员的健康。
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综上所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享有法定的权利和待遇,包括合理的羁押期限、适当的羁押场所、会见权、医疗保障和法律援助。这些权利和待遇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确保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