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非羁押”的规定,具体可能是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频率,即是否需要每三天报道一次。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及其执行方式。
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但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每三天打卡一次,实际操作中,法院或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决定报到频率。
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方式和频次,法律没有统一要求,由执行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电子监控:实践中,部分地方可能会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对被监视居住的人进行定位管理,但这并非法定程序,而是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违反规定后果:如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经批准离开执行地,将可能面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变更为羁押性强制措施。
法律咨询: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具体的执行方式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当事人或其家属向负责此案的司法机关咨询确切的执行规定。
综上所述,非羁押并不一定意味着每三天打卡一次,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灵活执行。如有疑问,应直接咨询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