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唐雪羁押一年多少次”这一问题表述不够清晰,我假设您想询问的是关于某人(可能是指公众人物或特定案件中的当事人)在一年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次数。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会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您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羁押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羁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您的问题是关于某人在一年内被拘留或逮捕的次数,那么需要明确的是,拘留和逮捕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拘留通常不超过37天,而逮捕后则会进入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羁押的次数:对于同一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可以分别采取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如果某人在一年内被多次羁押,可能是由于案件处于不同诉讼阶段,或是因为案件存在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具体次数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羁押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羁押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85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应当当场告知被拘留人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第86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羁押的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综上所述,针对您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确实存在频繁羁押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上述分析基于您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合理推断,但若要准确回答您的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具体案情及法律适用背景。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理解相关法律概念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