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或拘留场所。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留场所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羁押期限以及相关法律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可以决定将其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因此,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条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通常会被关押在看守所内,而不是监狱或其他场所。看守所属于羁押未决犯的机构,而监狱则主要关押已决犯。
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外界通信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关于羁押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此外,还有特殊情况下的延长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或提起抗诉,乃至通过法律程序寻求其他形式的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通常是看守所,这是基于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同时,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享有法定权利,并可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