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羁押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以及一个月羁押期限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因此,羁押期限的起算点为被拘留或逮捕后送入看守所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里提到的“二个月”和“一个月”是从逮捕后送入看守所的次日开始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种情况下的延长也是从原羁押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羁押期限的终止时间为案件侦查终结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认为羁押期限违法,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羁押期限从被拘留或逮捕后送入看守所的次日开始计算,一个月的羁押期限也是从该日起算。当事人如认为羁押期限违法,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